今天pink来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于欢案事件 辱母杀人 案件的细节是什么 方面的知识吧,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1、事情很简单:2016年4月14日,一位22岁的男子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了4人。其中,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2、杜志浩,是11名催债人的领头者。除了辱骂,他拿乎还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脸上。他还脱下裤子,当着于欢的面,把自己的生殖器往苏银霞脸上蹭……
3、路过的工人看到了这一幕,选择报警,警察来到后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随即离开。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下。暴力上演,一死三伤。
4、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5、舆论
6、舆论的哗然,估计是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想到的。
7、“虽然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说这些话不合适,但是我还是想说:暗中被刺死的杜某死有余辜,他已经丧失了起码的人性,说于欢为民除害也不为过!法官在判案时,除了坚持法律之外,也应当注意防止判决与大多数人心中的底线正义相违背。本案中的母子实在令人同情,法律不应如此冰冷!”
8、写下这话的,是某大学法学院一位教授。他的观点,代表了网上的众多舆论。
9、不少人看完新闻后的第一反应,也是“只能去杀人”。相比这种无奈的表达,一名网民在读完新闻后,写下了这样的文章——《当他的鸡鸡蹭到你母亲脸上时,你会不会怒起杀凶?》。
10、这是一种很容易想象的同理心,一个血气方刚的年轻男子,在被催债人员非法拘禁控制的情形下,在目睹母亲被极端方式猥亵侮辱,而警方又没有干预制止就离开时,是什么样的心情?如果你身处其中,手头碰巧有把水果刀,你会怎么做?
群情激昂的背后,透露的不止是对于欢个人生死的挂怀,也是大众情绪的一种焦虑和不安。因为没有公权力的保护,我们每个人都可能遭遇于欢一样的屈辱。
“我想过,如果我是于欢,当法律不能保护我和家人,使我和家人又遭遇到极端的羞辱或侵害的情况下,我会如同他一样,甚至会更坚决,捅死那些狗日的,绝不宽恕。”一名网友写下了这样直白的话,并得到了数以万计的点赞。
法院的判决,更是触怒了网民。
很多人直接把矛头对准了法官,“法官是天上掉下来的,没有母亲……”更多人则在反思搏档,“如果法律不能让人民感到安全,那么这法律就是用来羞辱人民的。”
司法
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是本案最大的法律争议。
法院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是法律上的专门表达,理论上称“防卫正当时”,通俗解释就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因为只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存在实施防卫措施的必要性。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而进行所谓的防卫,就成立“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属于“于防卫不适时”,不具有正当性。
面对法院的判决,有学者发现了一个吊诡的细节,法院既然认定于欢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即是“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该行为是典型的持续犯,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开始到解除这种限制为基敏乱止,整个期间都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相当于承认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某种程度上也属情理之中。一方面,于欢的行为造成了一死三伤,存在法律上认定的社会危害性,且影响重大;另一方面,杜志浩的行为,没有造成于欢和苏银霞的人身危险,即没有“防卫的紧迫性”。
不过,这样的解释,显然不能服众。
在大众的认知中,这种不法伤害从一开始就是存在的,杜志浩们限制了于欢和母亲的人身自由,辱骂,抽耳光,向他们播放黄色录像,用男性生殖器当着儿子的肆意凌辱母亲。这不但是对生命健康权的剥夺,更是对人格尊严的挑衅。
于是,民众支持于欢拿起水果刀,特别是在警察介入无果后……
警察的身影,在本案中一闪而过,看似微不足道,却成为重要转折点,成为压死于欢的“最后一根稻草”。
监控显示,22时13分,一辆警车抵达非法拘禁现场——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民警下车进入办公楼。
多名现场人员证实,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4分钟后,部分人员送民警走出办公楼,有人回去。
看到三名民警要走,于欢的姑姑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她回忆说,“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我站在车前说,他娘俩要死了咋办,你们要走就把我轧死。”
对此,警方给的说法是,他们是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但未解释,为何屋里关着人,他们要先到院里了解情况)
无论如何,警察的出现,并没有解除于欢母子被有黑社会性质的催债团伙非法拘禁的事实。实际言行,甚至有偏袒和放纵的嫌疑,这也成为舆论和专家认定警方不作为的重要依据。
警察的毫无作为,让杜志浩们看上去肆无忌惮,原来连警察也奈何不了他们。或许,正是这个草率至极的处置行为,让于欢陷入绝望,也更加气愤。
案件显示,于欢杀人的时机,恰恰是在经受了母亲的奇耻大辱、警察丢下一句话离开之后的几分钟内。无疑,警察的过错,或者警察的过失,成为了杀人导火线之一。
甚至有人提出,讨债的人非法拘禁,本身就是违法的,警察不闻不问,也就是渎职,检察院应当立即立案。
上诉
于欢已提出上诉。其上诉代理人、律师殷清利表示,已经在2月24日,赶在上诉期的最后一天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指出,在遭遇涉黑团伙令人发指的侮辱、警察出警后人身自由仍然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于欢的被迫还击至少属于防卫过当。同时,于欢听从民警要求交出刀具并归案、在讯问中如实供述等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代理律师的理由得到不少同行的赞同。一方面,杜志浩等人的非法拘禁事实是成立的,一审法院已经确认。另一方面,警察有限的执法方式,并没有达到制止“非法拘禁”的效果,于欢及其母亲的人身危险依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寻求救济无望的被告人情绪失控,以暴力制止侵害,符合“不得不为”的正当防卫要求,只不过“超过必要限度”。
实际上,一审判决的确有值得商榷之处。苏银霞被催债,是因为陷入了高利贷陷阱。她向杜志浩的雇佣者吴学占借款135万元,约定月利息10%。截止到2016年4月,她共还款184万元,并将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抵债,最后17万欠款,实在还不起了。从法律上来说,10%的月息已超出国家规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吴学占从苏银霞手里获取的绝大部分本息,属于严重的非法所得。
其次,在中国传统的情理社会,精神侮辱带来的“防卫的紧迫性”,其实不亚于生命健康权。要明白,杜志浩的行径是突破人伦底线的侮辱。手段之卑劣,性质之恶劣,超出绝大多数人的想象,严重挑战了公众的道德认知。毕竟,我们每一个人都有母亲。
再次,长期以来大众对警方表现的失望,一并裹挟到了本案中。当于欢把求援的希望放到警方身上时,他们内心是期待警方帮助他们脱困的,哪怕是暂时的。但是,警察既没有带走杜志浩们调查,又没有将于欢母子解困,其处置缺陷和实际后果,与于欢杀人间是否构成因果联系,一审法院选择性地忽略了。
最后,就“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来看,目的是要鼓励公民采取必要措施与不法侵害作斗争,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但是,如果司法实践中,将“防卫的紧迫性”标准定义过高的话,很容易消解公民对抗违法行为的勇气,这与正当防卫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驰。
更何况,这是一个自我的防卫,也是一个为母亲的防卫。
安提戈捏说,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未来
二审怎么判?我们不便揣测。
因为,审判独立的原则,无论如何都值得尊重。
一种观点认为,在民意汹涌的舆论压力下,二审极有可能改判。说不定,此刻相关法院就在加班加点,研究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
我们不赞同舆论干预司法。但是当刑事个案生成为社会公共事件时,它所带来的讨论,无疑具有启发民智的意义,甚至关乎我们对法治未来走向的信心。在被刷屏的一天里,有关于欢刺杀辱母者的上亿条评论,是国人对法治高度关切的一个生动注脚。
面对22岁的于欢,以及本案中自然正义与法律正义可能存在的落差,我们只想说,司法,不仅关乎纸面规则的落地,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更关乎人心所向,伦理人情。
否则,于欢承担的,就不止是杜志浩带来的羞辱。蔡斐/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
山东辱母案事发细节
“于欢妈妈被那些人侮辱时,我看到了。他刺杀那些人,我没看见。因为我当时正在门口阻拦正准备离开的警察……”3月25日,在接受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电话采访时,于欢的姑妈于秀荣说。
于欢,山东聊城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聊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从该案一审判决书中看到,于欢持刀故意伤害四人,致一人送医不治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受害的四位系向其母亲讨债的人。这四人在讨债过程中,存在侮辱、打骂其母亲和于欢本人的行为。
该案经南方周末报道后,立即引发公众对聊城中院一审判决的讨论。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注意到,其中最大争点系“于欢行为是否属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姑妈回忆
目睹侮辱妈妈于欢“拳头一直攥得紧紧的”
2016年4月14日,于欢母亲苏银霞公司内。催款人赵荣荣又一次来催款。那么,那天到底发生过什么?
2017年3月25日,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对话于欢姑妈于秀荣。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你看到过于欢妈妈被侮辱那一幕吗?
于秀荣:我清楚,我就在窗外,他们在屋里头,在接待室。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你看到了什么啊?
于秀荣:我一直和于欢、于欢的妈妈在公司,是他们在放黄色录像,还隔着窗户喊还钱呢,还不来钱去卖去,卖一次一百块钱,只喊苏银霞还钱,好象有一个叫赵溶溶(音)的女的。下午吃了晚饭以后,另一个证人曾二小(音),在接待室侮辱他妈妈,他一会儿脱裤子、弄他的生殖器,我在窗外看着的,因为他们不让进去,一个人老是拦着不让我进。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于欢看到自己妈妈被侮辱是怎么样一种表情?
于秀荣:当然是气忿了,老攥着拳,但是他也不能反抗,他妈妈都坐着,那边的人是站着,他就在沙发上坐着呢。
他两个是西边沙发坐一个,东边沙发坐一个,有个人直接就脱了裤子,对着他妈妈。这个时候,有人往外跑,告诉我老公抓紧去报案、打110,这一次跟往前的不一样。我老公打110,我打110,打不出去,我老公就急着跑,跑了50米以外打出去的。屋里的人听说打110了,他就问我不是一直在窗外看着吗,他就问是你打的110吗?我说不是,他伸手就把我的手机夺过去了。看了看手机不是我打的,因为我打没打出去,不是我打的他把我手机摔了,把我踹了一脚。
于秀荣:警察来了他们就直接进接待室了。进了接待室我一看警察来了,我以为和往前一样说说,他们就不再闹了,我和我老公就回去了,就出去了。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于欢最后的行为你看到了吗?
于秀荣:就是这个时间我没看到,但是我跟110在交涉呢。就是我老公打了110以后,110进屋了我们就回来了,我没想到出事,我见110要回去了,我就拦了110的车,我就在110的前头截住他的车,我说你们不能走,你们走就把我压死吧,如果你们走了十几个人就侮辱她两个,她两个要是出了人命怎么办?
就这个时候我抓一个110的女的一下,她把胳膊甩了我,别告诉我,告诉我干什么你,说了我一顿。然后有一个司机已经上了车了,下面这一个人就说下来吧,去看看去。我和他们110一块儿进大厅。走到大厅台阶,这个时候有个人就出来了,往外出来,就听着说“开车开车,小子来精神了,挠了我了。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挠了我了就是刺到我了是吧?
于秀荣:对。然后出了大厅门口叫车。他开着车自己就走了,有人要替他开车,他说不用,他自己开车走的。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于欢刺杀一幕,实际上就是在警察准备离开时?
于秀荣:对、对。110进了接待室时候。110进去以后,于欢与他妈妈他们两个都坐着,没有反抗的能力,但是110一来,他两个都站起来了,站起来一看110要走,他两个就急着往外冲,要跟着110出去。但是这时候那些人就把他们堵在屋里,截住他,然后就把于欢按到沙发上揍了一顿。
引发争议的暴力催债
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
于欢,今年22岁,母亲苏银霞,因经营工厂资金周转困难而向某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前后累计借款135万元,约定月息10%。此后陆续归还现金184万,以及一套价值70万的房屋抵债,还剩大约17万余款实在没有资金归还。因此,苏银霞遭受到暴力催债。
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她的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然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第二天,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带到公司接待室,连同一名职工,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着他们三人。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侮辱苏银霞,令于欢濒临崩溃。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才让报警人于秀荣报警。
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的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于秀荣在后来接受记者采访说。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已经情绪崩溃的于欢站起来试图往外冲,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判决书没提及的细节
放黄色录像、将烟灰弹胸口等
此前曾有媒体采访目击者时提及,催债人员对于欢的母亲苏银霞的侮辱行为,不仅仅包括脱裤子,脱于欢的鞋来堵嘴等,还有如放黄色录像,以及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等行为。
3月25日,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从于欢代理律师处获得一审判决书。在这份判决书中,关于催债人员对苏银霞的侮辱行为,如放黄色录像,以及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等证人证言证据,确实并未能得到体现。
按照我国法律,当证据被提出后,均需记录在案,只用“采信”及“不予采信”予以区别,这种没有记录在案的情况是不可能出现的。
3月25日,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尝试与聊城市冠县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取得联系,求证为何判决书提及证据与证人所提供的证据不符,但电话并未拨通。
案件发生在山东省东莞市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该公司是“刺杀辱母者”的实施者。就在这时坦颤,文龙干完了王丽,从里屋走了出来。这是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杀人事件情况说明的隐培打印版,于欢姑妈于秀荣向记者提供。当天母子二人受辱的情景,苏让携败银霞讲得很清楚。去年8月,山东省聊城市警方张贴布告,称吴学占等人借钱给苏银霞,已被抓获,并向受害群众收集犯罪线索。
3月25日,南方周末的一篇报道《刺死辱母者》,刷爆了整个舆论场。
截至目前,微博话题#刺死辱母者#阅读量已超过6亿。
这篇报道称,2016年4月14日,山东民营小企业家苏银霞、于欢母子因无力偿还高利贷而遭到恶意讨债,在母亲受到讨债人“极端手段侮辱”、出警警察借故离开的情况下,于欢拿起水果刀刺伤四人,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但因失血过液伏多在医院死亡。聊城中院于2017年2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于欢是否无罪,知著君无法断言。但在如此“现象级关注”的背后,是什么在牵引着我们愤怒的情绪?这场声势浩大的舆论又是怎样一步步形成的?
这场舆论风波的源头,就是南方周末这一篇深度报道。报道一出,立刻引发网友热议——
“极端手段侮辱”、“长达一个多小时的凌辱”……“辱母”的细节成为了网友情绪煽动的导火索,当众辱母,儿子必然群情激奋,这是一个人本能的血性。
读完报道,不得不佩服记者王瑞峰的调查能力;但是,当我们冷清地再来回顾这篇长文时,报道上的有失公允似乎成了这场舆论最初的引爆点。
首先,从“辱母”这一关键细节来看,记者用了一个非常模糊的词汇——“极端手段侮辱”,看似是记者在规避一些不雅字眼,实则却让不少读者望文生义。
微博用户@张洲的理解是:“那帮歹徒当着儿子的面,掏出生殖器抽母亲的脸……”
网友在这样的具体细节描述下,自然被激起了愤怒——
事实究竟是什么?
根据判决书里于欢的口供,催债人员脱裤子露出下体后,被员工马金栋及时劝阻,并没有提到“生殖器抽母亲的脸”这样恶劣的行为。
@张洲对报道产生的误解,导致了不少的负面情绪,其影响也十分广泛:转发量14万,点赞数15万,评论量5万。正是由于南周记者细节处理的模糊性,给读者带来了二次解读的扭曲,方才催生了舆论的苗头。
有人可能会为南周辩解,这是出于报道的儒雅而刻意规避不雅字词。但知著君认为,这篇报道的核心就在于此,挑动网友神经的关键也在此,模糊性的描述只能让舆情恶变。
其次,从新闻写作的角度而言,报道中大量使用形容词,如“瑟瑟发抖”、“咬牙切齿”、“几近崩溃”等等,记者的主观情绪植入在文字之间,故事化的描述虽然极具代入感,但这篇报道呈现的情绪煽动性,仿佛让我看到了赫斯特当年黄色小报的“风采”。
此外,还有网友指出,报道中几乎全棚蠢是被告方(于欢)的证人证词,对于原告方(杜志浩)的描述是一些“背景信息”的补充。
微博@辟谣与真相指出,“作为媒体,本应把正反两方的说法,都全面、如实的告诉受众,让受众自己判断,不能片面报道误导受众……”
并且,该微博还附带了于欢辩护律师@殷清闹和携利律师于24日晚的微博截图,直指其“热炒”嫌疑,而这条微博目前已被删除。
这篇颇受争议的报道,就这样拉开了舆论激荡的序幕。知著君并不是想为杜志浩等人洗白,这样的恶劣行径理应受到法律制裁,但靠新闻媒体的口伐笔诛,难免会模糊事实、裹挟民意,这样的做法只会引燃舆论。
依靠着南周的报道《刺死辱母者》和判决书两份资料,媒体纷纷扑上了这块“人血馒头”,“刺死辱母者”俨然成为了一个传播符号,其背后渗透着法制与人情的探讨、良知与正义的拷问,就像媒体话题创造的天然酵母。
根据人民网舆情检测室的数据显示,截至26日22时,与“刺死辱母者”相关网络媒体报道达到3972篇,微博4702条,微信文章2352篇(上述均不含二次转发)。网络俨然成为一个巨大的舆论场域,观点的讨论主要有三:
其一,情理与法律的关系。比如,作家易中天在《血性男儿哪有罪?刺死辱母者既是正当防卫,更是见义勇为!》文章里认为:“劈山救母传为美谈,于欢救母反受惩罚,于情于理均难以服众。”
其二,于欢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江苏省高级法院助理审判员桂公梓在《讨论“辱母杀人案”的正确姿势》中认为——
其三,警察是否渎职。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童之伟在《从刺死辱母者案看法治践行中的痼疾》一文中指出,“当地警方如果能够正常适用法律,接警到源大工贸后就应该采取措施,追究杜志浩等一干人员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和非法拘禁的刑事责任,至少应追究其治安行政责任”。
“辱母”、“杀人”、“判决不公”、“渎职”……正是这些戳中社会大众痛点的标签,让舆论在社会化情绪的累积中广泛传播。根据新榜趋势的数据统计,微信公众号诞生10万+爆文近百篇,点赞数量最高的20篇如下图所示
自媒体时代,在信息不足时,往往情绪先行。仔细看看这20个标题,“血性男儿”、“恶霸”、“冰冷”……无不具有煽动性,情绪化的字眼无疑是收割“民意”流量的利器。
然而,这些情绪色彩极浓的文章,又对舆情走向带来何种影响呢?
诺依曼从社会心理学角度,提出了意见气候形成的三个条件:多数传播媒介报道内容的类似性,由此产生共鸣效果;同类信息传播的连续性和重复性,由此产生累积效果;信息到达范围的广泛性,由此产生遍在效果。
自媒体文章连篇累牍地覆盖,恰好给舆论的扩散提供了“气候”,遍在的煽动情绪让个体心理逐渐向群体心理转变。从清博舆情的微信分析可以看出,从26号到27号,网友的负面情绪正在增长。
26/27
正当舆情不断升温之时,25号晚上,@济南公安官方微博发布一句“情感归情感,法律归法律,这是正道”,迅速给这场硝烟四起的舆情处理——火上浇油!
无论是“躲猫猫事件”,还是去年的“雷洋案”,网友对警方的公信力早已习惯性质疑,定型化效应十分明显,这为舆论兴起提供了舆情基础。当“刺死辱母者”案事实尚不确凿时,网友等待着官方的回应,而等来的却是一句对舆论谴责的话语。
网友纷纷表示不满。不料,@济南公安次日再发微博“毛驴怼大巴”,这张情绪化的微博被网友解读为“政府是大巴,群众是驴,驴怼大巴,不自量力”。
聊城政府迟迟未开口,当人们的诉求得不到满足之时,往往会以一种“补偿心态”将注意力转移到其它矛盾之上,从而为舆情诉求寻找到一个释放的渠道。而济南公安高级自黑,那我就来做这个“渠道”吧。
“毛驴怼大巴”事件无疑是对民众的焦虑情绪添柴加火,进而滋生了反向的社会情绪,在引发社会大众对政府机构不信任的同时,也为“刺死辱母者”案的进程带来干扰。
现实的情况正是——舆论看似热闹,但真相依然原地踏步。频频发生的次要热点让引导失去准心,各种跑偏的舆论话题干扰着核心议题的深入。在一定程度上,社会大众的焦虑与情绪化更加严重,舆情呈现梯度式升温。
在感性化和情绪化的发声中,网友们各抒己见,在激烈狂热的舆论环境中针尖对麦芒,其中裹挟的反向社会情绪,已经出现了“舆论审判”的倾向。
随着事件的逐步发酵,诸如此类的情绪越来越多,从@头条新闻发起的两个投票可以看出,网友的极化情绪被“辱母”这一细节所点燃,对于“法理情”的讨论,形成了舆论一边倒的强烈共识,质疑着法律与司法的权威。
“舆论审判”对司法审判带来的影响有两个方面。积极面在于倒逼司法部门的行动,如促成收容制度废止的“孙志刚案”;但是,舆论审判影响司法公正的例子也屡见不鲜,如影响极大地“彭宇案”。
当于欢一审判决结果出来时,网友以压倒性的声音呼喊着“无罪”或“减刑”,为了避免出现“雷洋案”的复杂舆情,这一次,官方的回应及时而有效,稳住了摇摇欲坠的公众之心。
26日10点43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微博称,依法组成合议庭受理此案。
11点16分,@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派员调查”,转载量7万,点赞数31万次。
11时37分,@最高人民法院转载@山东高法通报微博;12点50分,@山东公安表示,“已派出工作组”;下午16点27分,@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称,对“于欢故意伤害案”依法启动审查调查。
在舆论引爆后24小时后,官方通过微博平台频频发声,相关通报中直言审查重点为“于欢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警察是否失职渎职”,可以说变相回应了“是否存机械适法”、“警察执法是否规范”这两大核心舆论关切点。
这一次,司法部门并未选择性失语,多层级的官方连环回应,司法与舆论再现良性循环。政府对民意和程序正义的重视,让不少网友吃了一颗定心丸。
除了官方的及时回应之外,两天之内,各大媒体也表现出了应有的风范。以澎湃新闻、人民日报、新京报、北京青年报、华西都市报为首的媒体,反应迅速、追踪及时,短时间内拿出角度各异的采访、报道、评论,集体发声。
南方周末《刺死辱母者》事实信息较为模糊,各家新闻媒体纷纷展开实地采访,补充了最初报道中未呈现的大量信息。
与自媒体的评论文章相比,各大媒体的评论更显理性,无论是对“于欢是否无罪”的探讨,还是“情理与法律孰轻孰重”的深思,都带着这个时代坚韧的印记。
一桩旧事,一篇长文,轰动了整个中国。
辱母,杀人,正义……这些标签成为了社会化情绪的聚焦点,放大了舆论的影响烈度。究其根源,还是在于公众对潜在风险的恐慌担忧,对公权力和程序正义现状的极度失望。
在“刺死辱母者”这起案件中,我们既要看到一些记者深刻的调查能力,也要看到社会化情绪在舆论的裹挟之下如何变异。
在我们把“舆论”当做一种伸张正义的力量时,也要保证其理性和规范,别让你的发声裹挟着过多的社会化情绪。一件议程的处理,还是需要社会理性共识的凝聚。
苏银霞:女企业家,债权人。吴学占:地产公司老板,债权人。杜志浩:11名催债人领头。除了骂,他还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脸上。他还脱下裤子,当着苏银霞儿子的面,把生殖器刺向了她的脸。被刺死。于欢:苏银霞的儿子,因母亲被催债人羞凳银辱杀害催债人杜志浩。杜志浩:催债人,他的家居住在冠县,四个娃娃是两对双胞胎。第一对是双胞胎,第二对是龙乱粗和凤胎。苏银霞女士四五岁,儿子20多岁。小编相信,无论谁看到自己的母亲被侵犯,都会采取行动。苏银霞女士创办的企业简介如下: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冠县工业园区,济邯高速(青兰高速)冠县出口南方500米,占地120亩,注册资金音500万元,现有职工200人,其中高级技术人员16人,自主设计开发人员10人。山东源大集钢贸有限公司,位于聊城开发区钢管城,集钢材采购、铸造、锻造、营销销售于一体。在聊城开发区钢管城设有子公司,主要销售制造各哗盯种规格、各类型型圆钢,在中国轴承锻造一镇清水镇设有研发中心。主要经销以制造各种型号的无缝钢管。轴承钢材。主要销售原子弹材料。产品。年销售能力6万吨。铸造车间主要生产锻打轴承钢、锻造各种规格减速机用线轮、齿轮毛坯、轴承锻件、各种环锻件。在公司的艰苦创业和雨露风程中,本着“诚信经营,诚信服务”的理念,不断完善我们的管理模式和经营理念,开拓进取,不断创新,把山东源大铸造成一家多元化的大型钢铁贸易企业!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当事人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2017年6月23日山东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巧颂,判决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律依旦嫌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孝迟郑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南方周末》报道了山东冠县苏银霞于欢杀母案。地方法院的判决在国外引起了极大的轰动。山东聊城冠县苏银霞于欢故意杀人案的起因是什么?现场的细节是什么?小编整理了山西聊城冠县苏银霞于欢杀母案的现场现场/当事人/个人资料/照片。起因详细,欢迎阅读!聚焦山东聊城冠县苏银霞于欢辱母谋杀案。苏银霞、于欢、吴学占、杜志浩和辱母案的人物关系以及苏银霞近况。山东聊城锦屏商人有限公司兄改正董事长王庆云表示,于欢母亲苏银霞不幸去世。于欢的外婆于春秋向记者详细描述了当天的情况。苏银霞描述了当天对辱母行为的反应。苏银霞称:此事造成如此不良后果,我们深感悲伤。我们陷入高利贷陷阱,伤害自己也伤害别人。我的儿子遭受了长时间的屈辱和折磨,目击了母亲受辱和受罚,造成了恶劣的后果。请谨请领导考虑并关注本案:本案的发生源于对方羡悔的挑衅和侮辱。为了自卫,我儿子是为了自卫而做的,恳请领导关注。去年8月,山东聊城警方张贴的公告称,向苏银霞借钱的吴学占等人已被抓歼烂获,并向被欺压的群众寻找犯罪线索。这是催债死者杜志浩的老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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