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pink来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禁止行人通行标志禁止一切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标志是什么 方面的知识吧,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1、禁止车辆/行人通行标志是:白底红横
2、禁止车辆通行标志是:红底白横
3、禁止通行标志,就是禁止通行的一种交通标示,提示车辆和行人不能再向前行驶及通过,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4、红圈内空白是禁止一切机运车辆通行,有一白横杠是禁止机动车辆驶入,也有一红圈内加一个白叉,根据红圈内图案不同可以表示不同的含义,提示人们不能在禁止方向行驶,以免发生交通事故起警示作用,正确使用禁止通行标志可以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护生命财产安全。
5、扩展资料
6、适用范围
7、适用工厂、学校、车场和定时禁止通行使用。
8、不易损耗、防阳光紫外线、持久耐用。
9、防撞、防碎、防潮、防水、绝缘性能。
10、4、符合国家标握腔配准GB2894-1996。
不同种类适用于不同场合。
禁止通行标志有许多种类,主要可分为16种,根据不同情况使用。
举例:主要用于公共交通,也可用段指于消防、船舶、圆核大型商场、娱乐场所、公用民建筑等各类重要场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禁止通行标志
禁行标志牌是白底红宴明色大圆,内套一个红色圆,中心是白色的如图片所示。
禁行标志牌是禁止通行的一种交通标示,提示车辆和行人不能再向前行驶及通过,以免发生交通事故。红圈内空白是禁止一切机运车辆通斗拆行,红底白横杠是禁止机晌销告动车辆驶入,也有红底内加一个白叉的标示。根据红圈内图案的不同表示的含义也不同。
禁止通行和禁止驶入的区别有,禁止通行是所有车辆下能通行,禁止驶入是指行人可以进入的。
禁止通行:禁止通行是禁止所有车辆行人在该路段内通行,既不能驶入,也不能驶出。
禁止驶入:是禁止车辆驶进所指路段,从字面理解,”驶"是关键词,车辆才会用到驶,而人是走的,说明是禁止车辆驶入,而行人是可以进入的。
禁止通行一般用于封道施工等路段。包括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禁止驶入是针对机动车而言的。指范围,比如说某个单位,比如许多城市白天禁止没有入城证的货车驶入。
禁止驶入标志是,红底中间一道白横杠;禁止通行标志是,红圈内空白是辩裂野禁止一切机动车辆通源前行,红底白横杠是禁止机动车辆驶入,也有红底内加一个白叉。禁止通行,表示此路不通:此标志设在禁止通行的道路入口处。表示禁止一切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驶入,表示禁止通行:此标志设在禁止驶入的路段入口处。表示禁止车辆驶入,说简单点在步行街之类的路口就有设立该标志。
禁止驶入标志和禁止通行标志区别:
一、针对对象不同
1、禁止通行标志bai针对对象包括行人和车辆。
2、禁止驶入标志主要针对机动车。
二、表达的意思不同
1、禁止通行标志提示车辆和行人不能再行驶及通过,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2、禁止驶入标志主要针对单行道,机动车在禁止通行的时间,路段,道路内行驶也会被罚款。但不会扣分。
三、标志不同
1、携喊禁止通行标志禁止通行标志为红圈白边、红圈内为空白。
2、禁止驶入标志禁止驶入标志为红圈白边、红圈内为红底白横杠。
车辆禁行标志是什么
除个别标志外,车辆禁止标志为白色背景、红色圆圈、红色条、黑色图案和图形条。禁行标志的形状为圆形,但“停止让行标志”为八角形,“缓慢让行标志”为顶角朝下的倒等边三角形。根据红圈上的不同图案,可以表达不同的意思,提示人们不要往禁止的方向行驶,从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起到警示作用。目前有42种禁令。其中一些列举如下:1.圆圈外围为红色,全部为空白色,表示禁止通行标志。提醒车辆和行人不能再向前行驶和通行,以免发生交通事故。2.整个圆圈是红色的,里面有一个白色的条,这意味着没有入口。一般位于禁止通行路段的入口或单向道路的出口。3.圆圈外围是红色,里面的背景全是空白色。有一辆机动车有一条斜红色线段,表示机动车禁止通行。一般位于禁止机动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当有时间、车型等特殊规定时。,应使用辅助标志进行解释。4.圆圈外围为红色,内部背景全部为深蓝色,红色十字表示所有车辆在限定范围内禁止临时或长时间停放。禁止停车的时间、类型和范围可以通过辅助标志来说明。
禁止通行标志表示禁止一切车辆和行人通行。设在禁止通行的道路入口附近。禁止驶入标志表示禁止车辆驶入。设在禁止驶入的路段入口,或单行路的出口处,其颜色为红底中间一道白横杠。禁止驶入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表示禁止各类机动车通行。设在禁止机动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禁止载货汽车通行标志表示禁止载货汽车通行。设在禁止载货汽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对通行的载货汽车有载重量限制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如禁止小货车通行。禁止三轮机动车通行标志表示禁止三轮机动车通行。设在禁止三轮机动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禁止大型(或小型)客车通行标志表示禁止大型(或小型)客车通行。设在禁止大型(或小型)客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禁止汽车拖、挂车通行标志表示禁止汽车拖、挂车通行。设在禁止汽车拖、挂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禁止机动车通行禁止拖拉机通行标志表示前方禁止各类拖拉机通行。设在禁止各类拖拉机通行路段的入口处。禁止农用运输车通行标志表示前方禁止农用运输车通行。设在禁止农用运输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禁止二轮摩托车通行标志表示前方禁止二轮摩托车通行。设在禁止二轮摩托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禁止某两种车通行标志表示前方禁止标志上所示的两种车辆通行。设在禁止某两种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注:一个标志上最多只能出现两种车辆图案。禁止非机动车通行标志表示禁止各类非机动车通行。设在禁止非机动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禁止畜力车通行标志表示禁止畜力车通行。设在禁止畜力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禁止人力(客、货)三轮车通行标志表示禁止人力(客、货)三轮车通行。设在禁止人力(客、货)三轮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禁止人力车通行标志表示禁止人力车通行。设在禁止人力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禁止骑自行车下坡(或上坡)标志表示禁止骑自行车银携下坡(或上坡)。设在骑自行车下坡(或上坡)有危险的地方。禁止行人通行标志表示禁止行人通行。设在禁止行人通行的地方。禁止向左(或向右)转弯标志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车辆向左(或向右)转弯。设在禁止向左(或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禁止直行标志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车辆直行。设在禁止直行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禁停志说明或附加图案。禁止向左向右转弯标志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车辆向左向右边转弯。设在禁止向左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在时间、力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禁止直行和向左转弯(或直行和向右转弯)标志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车辆直行和向左转弯(或直行和向右转弯)。设在禁止直行和向左转弯(或直行和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禁止掉头标志表示禁止机动车掉头。设在禁止机动车掉头路段的起点和路口以前适当位置。禁止超车标志表示该标志至前方解除禁止超车标志的路段内,不准机动车超车。设在禁止超车路段的起点。解除禁止超车标志表示禁止超车路段结束。设在禁止超车路段的终点,标志颜色为白底、黑圈、黑细斜杠、黑图案。禁止车辆停放标志表示在限定的范围内,禁止一切车辆临时或长时停放。设在禁止车辆停放的地方。该标志为蓝底红圈红斜杠。志。临时停车不受限制。禁止车辆停放的时间、车种和范围可用辅助标志说明。禁止鸣喇叭标志表示禁止机动车鸣喇叭。设在需要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的地方。禁止鸣喇叭的时间和范围可用辅助标志说明。限制宽度标志表示禁止装载宽度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通行。设在最大容许宽度受限制的地方。限制质量限制高度标志表示禁止装载高度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通行。设在最大容许高度受限制的地方。限制质量标志表示禁止总质量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通行。设在需要限制车辆质量的桥梁两端。限制轴重标志表示禁止轴重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通行。设在需要限制车辆轴重的桥梁两端。限制速度标志表示该标志至前方解除限制速度标志的路段内,机动车行驶速度(单位为km/h)不准超过标志所示数值。设在需要限制车辆速度的路段的起点。解除限制速度标志表示限制速度路段结束。设在限制车辆速度路段的终点。标志颜色为册姿白底、黑圈、黑细斜杠、黑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锋姿伏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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