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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供热管理条例鄂尔多斯乌审旗大暖公司供热食内温度标准

2019-12-23 2:52:26 行业资讯 浏览:30次


今天pink来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内蒙古供热管理条例鄂尔多斯乌审旗大暖公司供热食内温度标准方面的知识吧,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18℃以上。《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二十三型此条规定:暖期内,对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热用户室内温度达到18℃以上,可以在官网查询相关的规定。鄂尔多斯,蒙古语意为“众多的宫殿”,是内蒙古自治区下辖地级卜笑迅市,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西升哗南部。

库伦旗大热谁管

针对上述情况,经库伦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授权库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承办单位、库掘察伦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和库伦旗正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首埋司为承接主体,拟收购库伦旗城区的5家集中供热企业,分别为:库伦旗宏远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库伦旗源丰热力供热有限公司、库伦旗金峰热力供热有限公司、库伦旗福泰热力有限公司和库伦旗耕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集中供热总面积256万平方米,包括:居民区163万平方米、机关企事业单位93万平方米,供热管网总长度184公里。各供热企业负责内容及特许经营权期限见下表。

企业名称 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时间 终止供热特许经营权时间 供热范围 供热入网面积

宏远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2006年9月1日 2026年9月1日 老城区 138万平方米

源丰热力供热有限公司 2008年8月20日 2024年12月20日 政府行政区、运管站、山水人家小区、廉租房小区和福缘小区 53万平方米

金峰热力供热有限公司 2009年11月6日 2025年6月24日 政务大厅、三中、旗医院、祥嘉新苑小区、恒源小区、信访局、养畜牧社区、信用社、大地、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和新城西路以西至检察院桥区域 43万平方米

库伦旗福判芹茄泰热力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11日 2026年10月1日 塞外明珠小区、荞都鑫居小区、汇景豪庭小区、中央公馆小区 16万平方米

库伦旗耕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0月15日 阿琪玛路两侧,30米大道两侧和工业园区企业 6万平方米

包头市供热条例(2022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市场茄孙脊秩序,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热管理机构对本市供热行业实施日常管理。

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务和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建立供热监管和服务信息平台,实现供热信息综合应用和数据共享。

热源单位应当建立供热信息系统。供热单位应当逐步建设供热远程智能监测调控技术平台,实现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用户能耗在线监测和自动调节。热源单位的供热信息系统、供热单位的供热远程智能监测调控技术平台应当与供热监管和服务信息平台对接。第五条 市供热行业协会应当积极促进行业自律,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惩戒、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等机制,促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第六条 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和有计划地应用供热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供热专项规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相应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第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组织供热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供热单位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条 新建建筑、既有建筑供热设施改造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的保修责任。第十一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制度。

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由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专项用于热用户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供热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更新。

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热用户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供热设施、设备承担维修、养护、更新的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

热用户发现室内供热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报修,供热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所发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方承担。第十三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可以先行施工,相凯漏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抢修开始后两个工作日内补办有关手续,抢修结束后三日内恢复原状。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热用户应当对室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确保供热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热用户确需改变室内供热设施、扩大供热负荷的,应当征得供热单位的同意,并不得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用热。造成其他热用户不能正常采暖的,负责修复颤渗,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管网和其他供热设施;

(二)擅自并网增容或者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和运行方式;

(三)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装设路灯杆;

(四)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开挖沟渠、挖坑取土、种植树木、进行打桩、顶进作业;

(五)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

(六)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倾倒腐蚀性物品,排放污水、废水;

(七)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

(八)其他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暖气片漏水用什么胶能够沾住

不要使用胶水私自进行维修,暖气片出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上报物业或当地暖气管理行政部门,擅自维修和改装暖气设困梁冲备属于违法行为,各省市供热条例都有明确的规定。

以内蒙古为例,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规定:

第三十九条热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

(二)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

(三)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四)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五)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扩展资料:

相关规定:

根据《内蒙古自治渣散区城镇供热条例》规定:

第四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制度。汪歼

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项用于下列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更新:

(一)热力站出口到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的热用户的入户阀门(包括阀门、热计量表等);

(二)热力站出口到尚未实施分户供热(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热用户的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包括阀门)。

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

城镇供热管理办法?

城镇供热管理办法详细内容如何,中达咨询为大家说明一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供热管理,保障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用热市场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热规划、勘察、设计、建设、经营、旅运设施管理维护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热用户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燃煤、燃汽、燃油)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单位。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或自身生产的热能,依据合同有偿向热用户供给生产、生活所需热能的配镇穗单位。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依据合同使用供热单位供给的生产、生活所需热能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条城镇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建立完善的供热管理机制和供热保障体系,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授权的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热的管理工作,并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城镇供热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同时履行以下责任:(一)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二)对获得特许经营权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三)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企业的投诉;(四)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五)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六)城镇供热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相关审批手续的协调。(七)城镇供热基础数据的收集、管理及统一调度、集中指挥。(八)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第六条市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发改、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热相关工作。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行业,以及与供热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团体、知名人士、专家学者,按自愿原则组成地方性、非盈利性的供热行业协会。应当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权益,依章规范会员单位行为,坚持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培育和规范供热市场。第八条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和有计划地应用供用热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推行分户计量用热,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城市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编制。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旗区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本旗区的总体规划。供热规划一经纳入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更改。城镇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城镇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供热发展规划确定的热源、供热管网、热力站等城镇供热设施用地。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镇供热规划,并依据本办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城镇供热规划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配套的供热培卜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供热专项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经专家论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节能减排的要求和城乡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供热专项规划,经组织技术论证后,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建设城镇供热工程应当依据招投标办法的规定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资格,并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供热以及计量技术的规范和标准。涉及供热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供供热计量、采暖方式、审查合格的供热设施施工图和与供热单位签订的供用热合同等资料,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二条城镇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凡使用集中供热设施的,应当逐步推行设计、安装具有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采热系统,实行分户计量收费,计量及温控装置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并预留安装热量表位置,由供热单位通过招标程序统一采购、安装,现有采暖房屋也要逐步进行分户控制、节能改造,所需费用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单位和热用户按比例承担。第十三条新建小区庭院热网施工图由开发商组织设计,供热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庭院热网由供热企业组织施工,供热单位将庭院热网预留至用户单元门口阀门井处,热网碰接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费用由热用户承担。第十四条涉及供热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包括供热分户控制计量工程内容,并邀请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供热设施是否合格。未经查验或者经查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热单位应对一次热网、庭院热网和室内热网及设施,从规划设计、建设要求方面提出规范合理的节能降耗意见,合理布局热能,达到合理供热效果。建设单位在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档案。第十五条新接暖用户按相关规定交纳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向供热单位缴纳,供热单位负责热源和外管网(包括小区庭院热网)建设。建设单位负责室内管网的建设。新建用户热力站的建设用地及土建(包括前强电、弱电、给水、排水)由建设单位提供和实施,供热单位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负责设备采购及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热力站的日常管理、运行、维护由供热单位负责,费用由热用户承担。城镇供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所用材料设备,供应商应到供热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方可参加企业组织的招投标活动。第三章供热设施管理第十六条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对供热设施重点部位划定安全保护范围,热源或供热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第十七条在重点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挖掘、打桩、爆破等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妨碍供热管网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擅自改装、拆除、移动公共供热设施;(二)向供热阀门井、管沟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垃圾、液体和其它有害物质;(三)擅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管网和其它供热设施;(四)擅自并网增容或者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和运行方式;(五)损坏或者擅自挪动、改动热力计量仪表及其附件;(六)其它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或热源单位等相关单位查询供热设施以及地下管网分布情况。建设工程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商定的保护措施施工。第二十条供用热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养护和更新,确保安全运行。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划分:(一)从热源单位出口到各热力站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按照产权承担相应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二)热力站出口到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的居民用户的入户阀门(包括阀门、热计量表等)或者到尚未实施分户供热(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居民用户以及非居民用户的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包括阀门)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费用支出使用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由市、旗区人民政府财政投资更新的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由市、旗区人民政府确定;(三)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的居民用户,以入户阀门为分界点,入户阀门到室内的供热设施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尚未实施分户供热(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居民用户以及非居民用户,以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为分界点,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到室内入口处的共用供热设施由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室内的供热设施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第二十一条建立城镇供热保障资金制度,保障资金由供热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城镇供热保障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城镇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二)供热管网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三)全市供热应急煤炭的储备;(四)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其它供热应急保障事项。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1.每年由市、旗区两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2.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资金。第四章供热与用热第二十二条本市供热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三条新设立供热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供热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六)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及其设备;(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供热单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核发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第二十四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单位综合信用评价制度,对供热企业综合信用状况实行动态监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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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022最新供暖温度标准是多少

内蒙古2022最新供暖温度标准是18摄氏度。根据查询相关资料公开显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22—2023年度城镇供热保障实施方案》《缺指液呼和浩特市2022—2023年度采暖季供热保障实施方案》要求,落实市政府统逗则一安排,各供热单位要从10月10日开始供热,到10月15日0点所有伏物供热区域温度达到18摄氏度以上。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