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pink来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建筑节能标准建筑物的节能综合指标建筑工程介绍 方面的知识吧,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1、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设计节能标准是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政策,改善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热环境,提高采暖和空调的能源利用效率缓卖而制定。适用于夏热冬冷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其中,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设计节能标准对于建筑物的节能综合指标的规定是如何的呢?下面是建筑网带来的关于建筑物的节能综合指标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2、当设计的居住建筑不符合本标准的各项规定时,则应按本章的规定计算仿告和判定建筑物节能综合指标。
3、本标准采用建筑物耗热量、耗冷量指标和采暖、空调全年用电量为建筑物的节能综合指标。
4、建筑物的节能综合指标应采用动态方法计算。
5、建筑节能综合指标应按下列计算条件计算:
6、居室室内计备哪明算温度,冬季全天为18℃;夏季全天为26℃。
7、室外气象计算参数采用典型气象年。
8、采暖和空调时,换气次数为1.0次/h。
9、采暖、空调设备为家用气源热泵空调器,空调额定能效比取2.3,采暖额定能效比取1.9。
10、5、室内照明得热为每平方米每天0.0141kWh。室内其他得热平均强度为4.3W/m2。
6、建筑面积和体积应按本标准附录B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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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和环保等基本要求是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进行了修订。以下是中达咨询小编整理相关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相关内容: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基本概况: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了贯彻国家节约能源的政策,扭转我国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采暖能耗大、热环境质量差的状况,通过在建筑设计和采暖设计中采用有效的技术措施,将采暖能耗控制在规定水平,制订本标准。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和扩建居住建筑建筑热工与采暖节能设计。暂无条件设置集中采暖的居住建筑,其围护结构宜按本标准执行。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归口管理并负责其具体解释。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实施。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本通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建筑热工设计;5.采暖设计;6.建筑物设计;等内容,其中建筑热工设计的内容如下:
4.1一般渣虚规定
4.1.1建筑物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主要房间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4.1.2建筑物体形系数宜控制在o.30及o.30以下;若体形系数大于0.30,则屋顶和外墙应加强保温,其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4.1.3采暖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和外廊应设置门窗;在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为-0.1~-6.o℃的地区,楼梯间不采暖时,楼梯间隔墙和户门应采取保温措施;在一6.o℃以下地区,楼梯间应采暖,入口处应设置门斗等避风设施。
4.2围护结构设计
4.2.1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表4.2.1规定的限值。
4.2.2当实际采用的窗户传热系数比表4.2.1规定的限值低0.5及0.5以上时,在满足本标准规定的耗热量指标条件下,可按本标准3.0.1~3.虚梁返0.3条规定的方法,重新计算确定外墙和屋顶所需的传热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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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也称之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是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而制定。以下中达咨询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解读: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主要包括了六部分内容,分别为:(1)总则(2)新建建筑节能(3)既有建筑节能(4)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5)法律责任(6)附则。其中新建建筑节能的基本内容如下:
第十一条 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穗扮期限内。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档指件要求。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族配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十八条 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九条 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
第二十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能设备。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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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规范是国家建设部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而制定。以下中达咨询对建筑节能标准的解读:
我国对于建筑节能标准中对政府和建筑企业节能措施做了什么样的规定呢?中达咨询整理相关内容:
1.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职责
(1)政府管慎裤理机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戚信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2)建筑工程相关单位。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宽仔简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建筑节能措施
(1)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3)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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